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操作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12月2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20025894號函修正發布第51條、第52條、第61條之1至第61條之9、第61條之12、第61條之14、第61條之15、第101條;刪除第61條之13條文及第四章第二節第二款第一目、第二目目名,並自113年1月4日生效(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3591141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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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得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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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參加人喪失本辦法第四條所訂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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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與本公司簽訂開戶契約書並辦妥開戶手續之日起六個月內未開始使用其帳戶,如有正當理由得延長六個月,但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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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與該參加人辦妥終止契約手續後,應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