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操作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2月2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20025894號函修正發布第51條、第52條、第61條之1至第61條之9、第61條之12、第61條之14、第61條之15、第101條;刪除第61條之13條文及第四章第二節第二款第一目、第二目目名,並自113年1月4日生效(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3591141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參加人於櫃檯中心債券等殖成交系統買賣之債券,本公司按下列程序辦理參加人帳簿劃撥及登載:
    1. 一、公司債、金融債券及地方政府發行之債券部分:
      1. (一)參加人有應付債券者,本公司依參加人之通知,自其保管劃撥帳戶撥入櫃檯中心劃撥交割帳戶。
      2. (二)參加人有應收債券者,本公司依櫃檯中心之通知,自其劃撥交割帳戶撥入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
    2. 二、國際債券部分:
      1. (一)參加人有應付債券者,本公司依櫃檯中心通知之資料,自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撥入櫃檯中心劃撥交割帳戶。
      2. (二)參加人有應收債券者,本公司依櫃檯中心之通知,自其劃撥交割帳戶撥入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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