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操作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2月2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20025894號函修正發布第51條、第52條、第61條之1至第61條之9、第61條之12、第61條之14、第61條之15、第101條;刪除第61條之13條文及第四章第二節第二款第一目、第二目目名,並自113年1月4日生效(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3591141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本公司集中保管之有價證券定期送往各該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辦理銷除前手作業。
  2. 本公司領回前項辦理銷除前手之有價證券後,應於股票及過戶申請書出讓人處加蓋本公司印戳。
  3. 發行人及債券所有人同意將本公司保管之實體公司債、金融債券、屬債權型之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地方政府發行之債券、外國發行人在國內發行之債券轉換為無實體發行者,本公司得於發行人辦妥該等證券銷除前手並註銷實體債券後,辦理無實體登錄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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