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操作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12月2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20025894號函修正發布第51條、第52條、第61條之1至第61條之9、第61條之12、第61條之14、第61條之15、第101條;刪除第61條之13條文及第四章第二節第二款第一目、第二目目名,並自113年1月4日生效(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3591141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 集中保管之有價證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得不受理參加人申請領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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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股權利證書及股款繳納憑證,未完成股票換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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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價證券係以大面額憑證或以其他表明其權利之證書辦理送存並採帳簿劃撥配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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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跨國發行之有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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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價證券尚需由發行人股務單位辦理分割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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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交換公司債之交換標的股票,依規定於保管期間限制領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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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有價證券因無實體發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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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有價證券為公司債、金融債券、屬債權型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地方政府發行之債券、外國發行人在國內發行之債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