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操作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2月2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20025894號函修正發布第51條、第52條、第61條之1至第61條之9、第61條之12、第61條之14、第61條之15、第101條;刪除第61條之13條文及第四章第二節第二款第一目、第二目目名,並自113年1月4日生效(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3591141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前條帳簿劃撥交付之有價證券屬無償配股股利率達百分之二十以上,且提供為信用交易、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有價證券交割款項融資、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或擔保放款業務之擔保品者,本公司於指定劃撥日依授信機構提供之擔保品所有人名冊,自證券所有人集保帳戶轉撥至授信機構融資融券專戶或擔保品專戶。
  2. 前條帳簿劃撥交付之有價證券屬發行人辦理分割減資之分割受讓公司股票,其與減資後股票同日上市或上櫃,依規定得為信用交易擔保品者,本公司準用前項規定辦理轉撥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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