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操作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2月2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20025894號函修正發布第51條、第52條、第61條之1至第61條之9、第61條之12、第61條之14、第61條之15、第101條;刪除第61條之13條文及第四章第二節第二款第一目、第二目目名,並自113年1月4日生效(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3591141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參加人應送存之有價證券經本公司核對與電腦連線或其他傳輸作業資料不符時,由本公司通知參加人查明原因於當日下午六時前補正;但參加人為外國保管、劃撥或結算機構,其補正時間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2. 參加人未為前項之補正作業,由本公司通知證券交易所或櫃檯中心處理並陳報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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