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操作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12月2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20025894號函修正發布第51條、第52條、第61條之1至第61條之9、第61條之12、第61條之14、第61條之15、第101條;刪除第61條之13條文及第四章第二節第二款第一目、第二目目名,並自113年1月4日生效(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3591141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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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登錄公債持有人申請辦理附息公債分割或分割之本金及利息公債重組時,本公司按下列程序辦理帳簿劃撥及登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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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分割時,本公司接獲往來清算銀行入帳通知,審核無誤後,將分割之本金及利息公債撥入持有人指定之保管劃撥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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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重組時,本公司接獲持有人之參加人通知,審核無誤後,辦理持有人指定保管劃撥帳戶分割之本金及利息公債之扣帳,並將申請重組資料通知往來清算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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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於持有人完成前項分割重組作業後,將相關資料通知櫃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