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操作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2月2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20025894號函修正發布第51條、第52條、第61條之1至第61條之9、第61條之12、第61條之14、第61條之15、第101條;刪除第61條之13條文及第四章第二節第二款第一目、第二目目名,並自113年1月4日生效(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3591141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本公司接受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存託機構、證券承銷商或其他機構委託,辦理帳簿劃撥配發有價證券時,依據有關委託配發有價證券名冊,於該機構指定劃撥日辦理參加人及其客戶帳簿之登載,但配發之有價證券係屬私募者,發行人依法向主管機關報備時,應通知本公司。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