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操作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2月2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20025894號函修正發布第51條、第52條、第61條之1至第61條之9、第61條之12、第61條之14、第61條之15、第101條;刪除第61條之13條文及第四章第二節第二款第一目、第二目目名,並自113年1月4日生效(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3591141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本公司依據「給付結算計算表」及櫃檯中心規定之時間,按下列程序辦理參加人應撥付有價證券之帳簿劃撥及登載:
    1. 一、客戶賣出部分,本公司接獲參加人之通知,由證券商之保管劃撥帳戶客戶帳撥入該帳戶之待交割帳。但屬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時,得僅撥付賣出總數大於買進總數之差額。
    2. 二、客戶賣出總數大於買進總數之差額,由該待交割帳撥入櫃檯中心劃撥交割帳戶。
    3. 三、證券商自行賣出部分,由證券商之保管劃撥帳戶直接撥入櫃檯中心之劃撥交割帳戶。但屬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或屬認購(售)權證、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指數投資證券流動量提供者、股票造市者及交易獎勵參與者自行買賣時,得僅撥付賣出總數大於買進總數之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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