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操作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2月2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20025894號函修正發布第51條、第52條、第61條之1至第61條之9、第61條之12、第61條之14、第61條之15、第101條;刪除第61條之13條文及第四章第二節第二款第一目、第二目目名,並自113年1月4日生效(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3591141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參加人辦理結清帳戶時,其帳戶記載有價證券餘額之客戶所有部分,僅得在指定之參加人處辦理領回或轉撥至其他參加人各該客戶帳戶。
  2. 參加人申請暫停營業、辦理合併或營業讓與、經主管機關處分停業、經證券交易所或櫃檯中心處分暫停買賣者亦同。
  3. 前項參加人停業期滿後,本公司即恢復其帳戶之使用。
  4. 參加人未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於一個月內結清帳戶者,本公司按下列程序辦理其保管劃撥帳戶客戶帳之有價證券轉撥作業:
    1. 一、參加人因合併或營業讓與而終止契約者,本公司依合併存續、合併新設或受讓參加人之通知,將客戶帳之有價證券撥入其指定帳戶。
    2. 二、參加人因停業而終止契約者,本公司依第一項指定參加人之通知,將客戶帳之有價證券撥入其指定帳戶。第一項指定參加人應儘速通知客戶補辦開戶手續,未補辦前客戶不得申請辦理賣出、領回及轉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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