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操作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2月2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20025894號函修正發布第51條、第52條、第61條之1至第61條之9、第61條之12、第61條之14、第61條之15、第101條;刪除第61條之13條文及第四章第二節第二款第一目、第二目目名,並自113年1月4日生效(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3591141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本公司保管之有價證券,其發行人應將辦理股務之單位名稱、辦公處所等相關資料通知本公司,資料異動時並應於決定後三日內通知本公司。
  2. 前項股務承辦單位之辦公處所,應設置於本公司所在地。
  3. 本公司保管之有價證券,於發行人公告辦理轉換、換發或收回時,本公司得就參加人及其客戶帳載餘額,向發行人辦理相關作業,並辦理該餘額之扣帳。發行人收回有價證券並委託本公司代為處理款項撥付者,本公司收受發行人款項後依其指定之付款日辦理款項撥付作業。
  4. 前項有價證券屬指數投資證券者,本公司於證券交易所或櫃檯中心公告之指數投資證券存續期間屆滿後第一營業日,辦理參加人及其客戶帳載餘額之扣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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