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操作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2月2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20025894號函修正發布第51條、第52條、第61條之1至第61條之9、第61條之12、第61條之14、第61條之15、第101條;刪除第61條之13條文及第四章第二節第二款第一目、第二目目名,並自113年1月4日生效(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3591141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參加人應於公司債、金融債券、屬債權型之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地方政府發行之債券、外國人在國內發行之新台幣債券、分割之本金或利息公債、國際債券、外國債券還本付息日前一營業日,將截至該營業日於本公司集中保管債券之所有人本名或名稱、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營利事業或扣繳單位統一編號、住所或居所、所持有該債券本金餘額及款項劃撥金融機構之名稱、帳號編製名冊,送交本公司。
  2. 遇債券還本付息而參加人未依本辦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註銷債券存摺者,前項名冊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 一、附條件交易到期日在還本付息日之前者,名冊內容、編製基準日及送交時點,除應依前項規定外,名冊內容應含兌領本息之客戶本名或名稱、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營利事業或扣繳單位統一編號等資料。
    2. 二、附條件交易到期日與還本日為同一日者,應以還本日下午五時為基準編製名冊並送交本公司,名冊內容應含兌領本息之客戶本名或名稱、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營利事業或扣繳單位統一編號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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