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操作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2月2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20025894號函修正發布第51條、第52條、第61條之1至第61條之9、第61條之12、第61條之14、第61條之15、第101條;刪除第61條之13條文及第四章第二節第二款第一目、第二目目名,並自113年1月4日生效(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3591141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參加人申請將其客戶持有之有價證券,撥入保管機構海外存託憑證保管專戶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時,應檢附核准發行文件、證券交易稅完稅或免稅證明文件,或其他相關文件向本公司辦理,並使用電腦連線作業輸入有關資料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接獲通知並審核有關資料無誤後,即為參加人帳戶之登載。
  2. 參加人申請將其客戶持有之有價證券撥入保管機構暫存專戶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或保管機構申請將暫存專戶有價證券撥入參與發行客戶之保管劃撥帳戶時,應使用電腦連線作業輸入有關資料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接獲通知,即為參加人帳戶之登載。
  3. 保管機構申請將前項暫存專戶有價證券撥入海外存託憑證保管專戶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時,本公司及保管機構依第一項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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