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操作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2月2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20025894號函修正發布第51條、第52條、第61條之1至第61條之9、第61條之12、第61條之14、第61條之15、第101條;刪除第61條之13條文及第四章第二節第二款第一目、第二目目名,並自113年1月4日生效(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3591141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本公司接獲櫃檯中心之通知,即依據「給付結算計算表」及櫃檯中心規定之時間,按下列程序辦理參加人應撥入有價證券之帳簿劃撥及登載:
    1. 一、客戶買進總數大於賣出總數之差額,由櫃檯中心之劃撥交割帳戶撥入證券商保管劃撥帳戶之待交割帳。
    2. 二、客戶買進部分,本公司依據證券商之通知,將各證券商保管劃撥帳戶之待交割帳撥入該帳戶之客戶帳並即通知證券商為客戶帳簿之登載。但屬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時,得僅撥付買進總數大於賣出總數之差額。
    3. 三、證券商自行買進部分,由櫃檯中心之劃撥交割帳戶撥入證券商之保管劃撥帳戶。但屬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或屬認購(售)權證、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指數投資證券流動量提供者、股票造市者及交易獎勵參與者自行買賣時,得僅撥付買進總數大於賣出總數之差額。
  2. 前項第二款通知,應於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下午六時前使用電腦連線作業為之,未通知者,本公司即逕行將其保管劃撥帳戶待交割帳撥入保管劃撥帳戶客戶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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