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操作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2月2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20025894號函修正發布第51條、第52條、第61條之1至第61條之9、第61條之12、第61條之14、第61條之15、第101條;刪除第61條之13條文及第四章第二節第二款第一目、第二目目名,並自113年1月4日生效(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3591141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參加人申請將公開收購之應賣人交存有價證券,撥入受委任機構保管劃撥帳戶之公開收購專戶,或申請將發行人董事辦理承諾收購之應賣人交存有價證券,撥入本公司指定之收購專戶,或申請將異議股東交存股票,撥入受委任機構保管劃撥帳戶之發行人異議股東交存專戶時,應使用電腦連線作業輸入有關資料通知本公司。
  2. 本公司接獲前項轉帳通知即為參加人帳簿之登載,並通知參加人於其自有帳或客戶帳為必要之登載。
  3. 公開收購之受委任機構及承諾收購之發行人董事,申請將應賣人交存之有價證券,撥入收購人之保管劃撥帳戶時,應檢附證券交易稅完稅證明等相關文件向本公司辦理。公開收購部分受委任機構並使用電腦連線作業輸入有關資料通知本公司。
  4. 本公司接獲前項轉帳通知並審核有關資料無誤後,即為參加人帳簿之登載,並通知參加人於其自有帳或客戶帳為必要之登載。
  5. 受委任機構申請將公開收購專戶或發行人異議股東交存專戶之有價證券撥入應賣人或異議股東之保管劃撥帳戶時,應使用電腦連線作業輸入有關資料通知本公司。
  6. 本公司接獲前項通知,即辦理參加人帳簿之登載,並通知參加人於其自有帳或客戶帳為必要之登載。
  7. 董事承諾收購部分,應賣人交存合計股數符合公開收購規定,應採公開收購方式辦理時,本公司將收購專戶之有價證券撥入應賣人之保管劃撥帳戶後,應通知參加人於其自有帳或客戶帳為必要之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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