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操作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2月2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20025894號函修正發布第51條、第52條、第61條之1至第61條之9、第61條之12、第61條之14、第61條之15、第101條;刪除第61條之13條文及第四章第二節第二款第一目、第二目目名,並自113年1月4日生效(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3591141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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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認購(售)權證持有人申請行使權利請求履約時,本公司於接獲證券交易所或櫃檯中心之通知後第一營業日,自參加人帳戶(自有帳或客戶帳)辦理該認購(售)權證之扣帳,並即通知參加人為客戶帳簿之登載,另編製異動餘額表交付發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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