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操作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12月2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20025894號函修正發布第51條、第52條、第61條之1至第61條之9、第61條之12、第61條之14、第61條之15、第101條;刪除第61條之13條文及第四章第二節第二款第一目、第二目目名,並自113年1月4日生效(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3591141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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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金融事業及融資融券證券商,應於發行人公告停止過戶日前一營業日,依第八十七條規定就融資買進之證券及各種抵繳證券自行編製證券所有人名冊送交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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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證券商應於發行人公告停止過戶日前一營業日,結清其保管劃撥帳戶客戶帳之代理信用交易專戶之該類有價證券餘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