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操作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2月2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20025894號函修正發布第51條、第52條、第61條之1至第61條之9、第61條之12、第61條之14、第61條之15、第101條;刪除第61條之13條文及第四章第二節第二款第一目、第二目目名,並自113年1月4日生效(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3591141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推薦證券商自行或與他證券商議價買賣興櫃股票成交之交易,雙方應於成交日下午三時前,透過櫃檯中心將成交資料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接獲通知後,即辦理賣出證券之圈存。
  2. 買賣雙方證券商未完成給付結算前,變更其餘額或逐筆交割之給付方式時,應於成交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前,使用電腦連線將相關資料通知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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