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操作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2月2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20025894號函修正發布第51條、第52條、第61條之1至第61條之9、第61條之12、第61條之14、第61條之15、第101條;刪除第61條之13條文及第四章第二節第二款第一目、第二目目名,並自113年1月4日生效(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3591141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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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證券商接受客戶申請受益憑證定期定額申購時,應檢核客戶經其往來金融機構核驗之定期定額付款授權書後,於本公司規定時間內,使用電腦連線作業輸入有關資料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將申購資料通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客戶申購之指定扣款日前二營業日,將扣款資料通知本公司。
  3. 本公司將前項扣款資料通知指定之金融機構,於指定扣款日自客戶開設於證券商往來金融機構之款項劃撥帳戶辦理扣款作業,並於次一營業日,將款項匯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指定之基金保管機構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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