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操作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2月2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20025894號函修正發布第51條、第52條、第61條之1至第61條之9、第61條之12、第61條之14、第61條之15、第101條;刪除第61條之13條文及第四章第二節第二款第一目、第二目目名,並自113年1月4日生效(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3591141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參加人與客戶在營業處所以附條件方式議價買賣有價證券,並以參加人出具之債券存摺交付客戶時,本公司按下列程序辦理其有價證券之帳簿劃撥及登載:
    1. 一、承作附條件交易申請開立債券存摺時,本公司依參加人之通知,審核其帳戶可動支餘額無誤後,增記其帳戶開立債券存摺之數額,同額減記其可動支餘額。
    2. 二、附條件交易到期申請註銷債券存摺時,參加人應將註銷申請書資料通知本公司,有應付款項者,其資料並應包含匯付金額、匯付方式及通知銀行匯付時間,本公司依參加人之通知,審核其資料無誤後,減記其帳戶開立債券存摺之數額,同額增記其可動支餘額。
    3. 三、附條件交易提前解約申請註銷債券存摺時,本公司依參加人之通知,審核切結書及債券存摺或付款予客戶之證明等資料無誤後,減記其帳戶開立債券存摺之數額,同額增記其可動支餘額。但參加人與客戶承作新交易,雙方並無款項返還者免附前揭付款證明。
  2. 參加人未於附條件交易到期日下午五時前通知本公司註銷債券存摺者,客戶得透過其往來參加人通知本公司辦理該債券存摺所載債券之轉讓,本公司接獲通知,審核無誤後,減記參加人帳戶開立債券存摺之數額,並將該債券撥入客戶保管劃撥帳戶。
  3. 第一項參加人出具之債券存摺、提前解約申請之切結書得為紙本或電子形式。以電子形式出具者,有關債券存摺之交付、交易到期或提前解約之申請、註銷、撤銷等,應依電子簽章法規定,辦理辨識與確認身分及意思表示之簽署。
  4. 前項作業以電子方式辦理者,參加人應就客戶申請內容、網路位址、時間及身分識別等資料留存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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