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操作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2月2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20025894號函修正發布第51條、第52條、第61條之1至第61條之9、第61條之12、第61條之14、第61條之15、第101條;刪除第61條之13條文及第四章第二節第二款第一目、第二目目名,並自113年1月4日生效(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3591141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本公司辦理於參加人處開立全權委託投資保管劃撥帳戶者(以下簡稱全權委託投資股東)之現金股利配發時,發行公司或其股務代理機構,除應通知其股東外,應將全權委託投資股東全權委託投資部分之現金股利配發名冊,於指定配發日七個營業日前送交本公司,並將配發總金額於指定配發日前一營業日上午,撥入本公司款項代收付專戶,本公司於指定配發日依配發明細,自本公司款項代收付專戶,轉匯至各全權委託投資股東或其保管機構之款項劃撥帳戶。
  2. 前項規定,於全權委託投資之其他有價證券所生現金孳息配發作業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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