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操作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2月2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20025894號函修正發布第51條、第52條、第61條之1至第61條之9、第61條之12、第61條之14、第61條之15、第101條;刪除第61條之13條文及第四章第二節第二款第一目、第二目目名,並自113年1月4日生效(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3591141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參加人應與本公司電腦連線辦理有價證券送存、領回、轉帳、查詢、登帳及帳簿劃撥。
  2. 前項有關之電腦連線作業,參加人應正確輸入並依據事實及相關預警作業辦理,不得有虛偽不實之情事。
  3. 本公司接受參加人委託以電腦作業處理客戶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事務,其客戶帳簿資料由本公司以電腦媒體方式永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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