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操作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2月2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20025894號函修正發布第51條、第52條、第61條之1至第61條之9、第61條之12、第61條之14、第61條之15、第101條;刪除第61條之13條文及第四章第二節第二款第一目、第二目目名,並自113年1月4日生效(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3591141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跨境保管參加機構委託本公司保管外國有價證券時,應檢具下列書件,由本公司向外國保管、劃撥或結算機構申請開設該機構個別款券帳戶(以下稱個別款券帳戶):
    1. 一、保管契約書。
    2. 二、外國保管、劃撥或結算機構指定之開戶文件。
    3. 三、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4. 四、使用印鑑之印鑑卡。
    5. 五、其他必要之書件。
  2. 本公司於外國保管、劃撥或結算機構完成開設跨境保管參加機構個別款券帳戶後,應為該機構設置跨境保管帳簿,記載跨境保管參加機構名稱、所在地及營利事業或扣繳單位統一編號、保管之款券異動明細及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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