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操作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2月2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20025894號函修正發布第51條、第52條、第61條之1至第61條之9、第61條之12、第61條之14、第61條之15、第101條;刪除第61條之13條文及第四章第二節第二款第一目、第二目目名,並自113年1月4日生效(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3591141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自行或受託辦理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或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買回時,本公司依證券交易所或櫃檯中心之通知,按下列程序辦理帳簿劃撥及登載:
    1. 一、國內成分證券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實物買回部分:
      1. (一)買回日後第二營業日前,辦理證券商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或客戶帳國內成分證券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之圈存。
      2. (二)買回日後第二營業日,於證券交易所或櫃檯中心指定時間內,辦理國內成分證券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之註銷,並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國內成分證券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表彰有價證券組合名冊之電腦媒體,將國內成分證券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表彰有價證券組合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開立於保管機構之保管劃撥帳戶,撥入證券商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或客戶帳。
      3. (三)證券商同一營業日自行買進或同一帳戶受託買進國內成分證券指數股票型基金之受益憑證,或加計原持有、借券、前一營業日買進餘額及前一營業日實物申購之該受益憑證,其數量達實物買回該受益憑證表彰有價證券組合之規定,並賣出該受益憑證表彰有價證券組合者,本公司於買回日後第二營業日,將國內成分證券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表彰有價證券組合,由證券商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或客戶帳,撥入證券交易所或櫃檯中心之劃撥交割帳戶。
    2. 二、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及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現金買回部分:
      1. (一)買回日後第一營業日辦理證券商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或客戶帳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或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圈存。
      2. (二)買回註銷日前一營業日,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期貨信託事業註銷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或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名冊之電腦媒體,審核其保管機構確認註銷數額無誤後,於買回註銷日,辦理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或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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