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操作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2月2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20025894號函修正發布第51條、第52條、第61條之1至第61條之9、第61條之12、第61條之14、第61條之15、第101條;刪除第61條之13條文及第四章第二節第二款第一目、第二目目名,並自113年1月4日生效(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3591141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參加人申請領回集中保管之有價證券時,應由參加人使用電腦連線或其他傳輸作業將參加人編號、客戶帳號、證券種類及數量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於次一營業日辦理帳簿之登載。
  2. 前項有價證券為債券者,參加人應另行輸入期別、面額通知本公司。
  3. 參加人應於每週第二個營業日分別自有與客戶所有編製「存券領回清冊」交付本公司,本公司審核無誤後,於當日將有價證券蓋妥領回戳記,交付參加人。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1. 一、參加人申請領回集中保管之零股股票、存託憑證或在國外保管之有價證券時,本公司俟股票、存託憑證辦妥分割或自外國保管、劃撥或結算機構領回後,通知參加人編製「存券領回清冊」辦理領回。經本公司審核「存券領回清冊」無誤後,於當日將有價證券交付參加人。
    2. 二、參加人申請領回自有之債券時,本公司應即辦理帳簿之登載,並經審核「存券領回清冊」無誤後,於當日將債券交付參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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