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募集公司債時,應將左列事項,申請證券管理機關審核之:
-
一﹑公司名稱。
-
二﹑公司債總額及債券每張之金額。
-
三﹑公司債之利率。
-
四﹑公司債償還方法及期限。
-
五﹑償還公司債款之籌集計畫及保管方法。
-
六﹑公司債募得價款之用途及運用計畫。
-
七﹑前已募集公司債者,其未償還之數額。
-
八﹑公司債發行價格或最低價格。
-
九﹑公司股份總額與已發行股份總數及其金額。
-
十﹑公司現有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及無形資產後之餘額。
-
十一﹑最近三年依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所編造之各項表冊;開業不及三年者,所有開業年度之各項表冊;申請日期已逾年度開始六個月者,應另送上半年之資產負債表。
-
十二﹑公司債債權人之受託人名稱及其約定事項。
-
十三﹑代收款項之銀行或郵局名稱及地址。
-
十四﹑有承銷或代銷機構者,其名稱及約定事項。
-
十五﹑有發行擔保者,其種類﹑名稱及證明文件。
-
十六﹑有發行保證人者,其名稱及證明文件。
-
十七﹑對於前已發行之公司債或其他債務,曾有違約或遲延支付本息之事實或現況。
-
十八﹑能轉換股份者,其轉換辦法。
-
十九﹑董事會之議事錄。
-
二十﹑公司債其他發行事項,或證券管理機關規定之其他事項。
-
公司就前項各款事項有變更時,應即向證券管理機關申請更正;公司負責人不為申請更正時,由證券管理機關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
第一項第七款﹑第九款至第十一款﹑第十七款,應由會計師查核簽證;第十二款至第十六款,應由律師查核簽證。
-
第一項第十二款之受託人,以金融或信託事業為限,由公司於申請發行時約定之,並負擔其報酬。
-
第一項第十八款之轉換股份額,如超過公司章程所定可轉換股份之數額時,應先完成變更章程增加可轉換股份之數額後,始得為之;其處理準則,由證券管理機關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