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司法
發佈日期 民國79年11月1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79年11月1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6512號令修正公布第10條、第13條、第15條、第18條至第22條、第130條、第156條、第228條、第230條、第235條、第248條、第267條、第268條、第278條;增訂第17條之1條文

所有條文

  1. 同類業務之公司,不問是否同一種類,是否同在一省(市)區域以內,不得使用相同或類似名稱。
  2. 不同類業務之公司,使用相同名稱時,登記在後之公司應於名稱中加記可資區別之文字;二公司名稱中標明不同業務種類者,其公司名稱視為不相同或不類似。
  3. 公司名稱標明業務種類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其所登記經營業務範圍不以所標明之業務種類為限。
  4. 公司不得使用易於使人誤認其與政府機關﹑公益團體有關或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名稱。
  5. 公司名稱及業務,於公司登記前應先申請核准,並保留一定期間;其審核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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