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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司法
發佈日期
民國79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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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條
同類業務之公司,不問是否同一種類,是否同在一省(市)區域以內,不得使用相同或類似名稱。
不同類業務之公司,使用相同名稱時,登記在後之公司應於名稱中加記可資區別之文字;二公司名稱中標明不同業務種類者,其公司名稱視為不相同或不類似。
公司名稱標明業務種類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其所登記經營業務範圍不以所標明之業務種類為限。
公司不得使用易於使人誤認其與政府機關﹑公益團體有關或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名稱。
公司名稱及業務,於公司登記前應先申請核准,並保留一定期間;其審核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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