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公司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79年11月1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79年11月1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6512號令修正公布第10條、第13條、第15條、第18條至第22條、第130條、第156條、第228條、第230條、第235條、第248條、第267條、第268條、第278條;增訂第17條之1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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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應載明左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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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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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所營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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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東姓名、住所或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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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資本總額及各股出資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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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盈餘及虧損分派比例或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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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公司所在地;設有分公司者,其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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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董事人數及姓名;置有董事長者,其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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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定有解散事由者,其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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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公司為公告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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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訂立章程之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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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公司之董事不備置前項章程於本公司者,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公司負責人所備章程有虛偽記載時,依刑法或特別刑法有關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