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司法
發佈日期 民國79年11月1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79年11月1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6512號令修正公布第10條、第13條、第15條、第18條至第22條、第130條、第156條、第228條、第230條、第235條、第248條、第267條、第268條、第278條;增訂第17條之1條文

所有條文

  1. 公司發行新股時,除由原有股東及員﹑工全部認足或由特定人協議認購而不公開發行者外,應將左列事項,申請證券管理機關核准,公開發行:
  2. 一﹑公司名稱。
  3. 二﹑原定股份總數﹑已發行數額及金額。
  4. 三﹑發行新股總額﹑每股金額及其他發行條件。
  5. 四﹑最近三年依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所編造之各項表冊;開業不及三年者,所有開業年度之各項表冊;申請日期已逾年度開始六個月者,應另送上半年之資產負債表。
  6. 五﹑營業計畫書。
  7. 六﹑發行特別股者,其種類﹑股數﹑每股金額及第一百五十七條各款事項。
  8. 七﹑代收股款之銀行或郵局名稱及地址。
  9. 八﹑有承銷或代銷機構者,其名稱及約定事項。
  10. 九﹑發行新股決議之議事錄。
  11. 十﹑證券管理機關規定之其他事項。
  12. 公司就前項各款事項有變更時,應即向證券管理機關申請更正;公司負責人不為申請更正者,由證券管理機關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13. 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及第六款,由會計師查核簽證;第七款﹑第八款,由律師查核簽證。
  14. 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對於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五項之發行新股,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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