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司法
發佈日期 民國79年11月10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主管機關查核第二十條所定各項書表,或依前條檢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時,得令公司提出證明文件﹑單據﹑表冊及有關資料。但應保守秘密,並於收受後十五日內,查閱發還。
  2.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拒絕提出時,各處三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提出之證明文件﹑單據﹑表冊及有關資料有虛偽記載者,依刑法或特別刑法有關規定處罰。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