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公司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79年11月1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79年11月1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6512號令修正公布第10條、第13條、第15條、第18條至第22條、第130條、第156條、第228條、第230條、第235條、第248條、第267條、第268條、第278條;增訂第17條之1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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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股章程應載明左列各款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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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百二十九條及第一百三十條所列各款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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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發起人所認之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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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票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者,其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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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招募股份總數募足之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時得由認股人撤回所認股份之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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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發行持別股者,其總額及第一百五十七條各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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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發行無記名股者,其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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