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公司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79年11月1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79年11月1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6512號令修正公布第10條、第13條、第15條、第18條至第22條、第130條、第156條、第228條、第230條、第235條、第248條、第267條、第268條、第278條;增訂第17條之1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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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予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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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章程所定解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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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所營事業已成就或不能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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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東會為解散之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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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記名股票之股東不滿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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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與他公司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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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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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解散之命令或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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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第一款得經股東會議變更章程後,繼續經營;第四款得增加有記名股東繼續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