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司法
發佈日期 民國79年11月1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79年11月1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6512號令修正公布第10條、第13條、第15條、第18條至第22條、第130條、第156條、第228條、第230條、第235條、第248條、第267條、第268條、第278條;增訂第17條之1條文

所有條文

  1. 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
  2. 前項請求提出後十五日內,董事會不為召集之通知時,股東得報經地方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
  3. 依前二項規定召集之股東臨時會,為調查公司業務及財產狀況,得選任檢查人。
  4. 董事或監察人因股份轉讓或其他理由,致不能依本法之規定召集股東會時,得由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報經地方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