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公司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79年11月1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79年11月1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6512號令修正公布第10條、第13條、第15條、第18條至第22條、第130條、第156條、第228條、第230條、第235條、第248條、第267條、第268條、第278條;增訂第17條之1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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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起人應備認股書,載明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項各款事項,並加記證券管理機關核准文號及年、月、日由認股人填寫所認股數、金額及其住所或居所,簽名、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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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者,認股人應於認股書註明認繳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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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起人違反第一項規定,不備認股書者,由證券管理機關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其所備認股書有虛偽記載時,依刑法或特別刑法有關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