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司法
發佈日期 民國79年11月10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得被推為執行業務股東或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但須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
  2. 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亦得由其代表人被推為執行業務股東或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代表人有數人時得分別被推或當選。
  3. 前兩項之代表,得依其職務關係,隨時改派補足原任期。
  4. 對於第一、第二兩項代表權所加之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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