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司法
發佈日期 民國79年11月10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股東會分左列二種:
    1. 一、股東常會每年至少召集一次。
    2. 二、股東臨時會於必要時召集之。
  2. 前項股東常會應於每營業年度終結後六個月內召集之。但有正當事由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3. 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前項召集期限之規定時,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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