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司法
發佈日期 民國79年11月10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公司設立分公司,應於設立後十五日內,將左列事項,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
    1. 一、分公司名稱。
    2. 二、分公司所在地。
    3. 三、分公司經理人姓名、籍貫、住所或居所。
    4. 四、本公司登記執照所載事項及執照號數。
  2. 代表公司之股東或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前項申請登記期限之規定時,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
  3. 公司在國外設立分公司者,於分公司所在地政府核准後,應向主管機關報備;撤銷時亦同。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