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公司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79年11月1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79年11月1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6512號令修正公布第10條、第13條、第15條、第18條至第22條、第130條、第156條、第228條、第230條、第235條、第248條、第267條、第268條、第278條;增訂第17條之1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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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募集公司債結束後,董事會應於十五日內,備具左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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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於募集公司債之董事會議事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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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最近之資產負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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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募集公司債業經核准與合法公告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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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債款繳足之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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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申請登記期限之規定者,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發行公司債為虛報記載者,依刑法或特別刑法有關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