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公司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79年11月1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79年11月1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6512號令修正公布第10條、第13條、第15條、第18條至第22條、第130條、第156條、第228條、第230條、第235條、第248條、第267條、第268條、第278條;增訂第17條之1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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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交各股東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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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前項所為檢查有妨礙行為者,各科二萬元以下罰金,對於資產負債表或財產目錄為虛偽記載者,依刑法或特別刑法有關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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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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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人不於前項規定期限內清算完結者,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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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人遇有股東詢問時,應將清算情形隨時答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