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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司法
發佈日期
民國79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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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7條
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交各股東查閱。
對前項所為檢查有妨礙行為者,各科二萬元以下罰金,對於資產負債表或財產目錄為虛偽記載者,依刑法或特別刑法有關規定處罰。
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
清算人不於前項規定期限內清算完結者,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清算人遇有股東詢問時,應將清算情形隨時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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