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公司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79年11月1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79年11月1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6512號令修正公布第10條、第13條、第15條、第18條至第22條、第130條、第156條、第228條、第230條、第235條、第248條、第267條、第268條、第278條;增訂第17條之1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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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公司申請認許時,應報明並備具左列事項及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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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之名稱、種類及其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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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所營之事業及在中國境內所營之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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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資本總額。如發有股份者,其股份總額、股份種類、每股金額及已繳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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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中國境內營業所用資金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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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公司所在地及中國境內設立分公司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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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在本國設立登記及開始營業之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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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董事及公司其他負責人之姓名、國籍、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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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在中國境內指定之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姓名、國籍、住所或居所及其授權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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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無限公司、兩合公司或其他公司之全體無限責任股東之姓名、國籍、住所、所認股份及已繳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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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公司章程及其在本國登記證件之副本或影本,其無章程或登記證件者,其本國主管機關證明其為公司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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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在其本國依許可而成立者;其本國主管機關許可文件之副本或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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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依中國法令其營業須經許可者;其許可證件之副本或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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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在中國營業之業務計劃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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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股東會或董事會,對於請求認許之議事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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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各類文件,其屬外文者,均須附具中文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