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公司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79年11月1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79年11月1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6512號令修正公布第10條、第13條、第15條、第18條至第22條、第130條、第156條、第228條、第230條、第235條、第248條、第267條、第268條、第278條;增訂第17條之1條文 |
所有條文
-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法院應駁回重整之聲請:
-
一、聲請程序不合者。但可以補正者,應限期命其補正。
-
二、公司未依本法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者。
-
三、聲請事項有不實者。
-
四、公司經宣告破產已確定者。
-
五、公司依破產法所為之和解決議已確定者。
-
六、公司已解散者。
-
七、公司營業狀況,依合理財務費用負擔標準,無經營價值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