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公司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79年11月10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
公司每屆營業年度終了,應將營業報告書﹑資產負債表﹑主要財產之財產目錄﹑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盈餘分配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會承認。
-
公司資本額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一定數額以上者,其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除公營事業外,並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
前項會計師之委任﹑解任及報酬,準用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
-
第一項書表,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或令其限期申報;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時,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妨礙﹑拒絕前項查核或逾期不申報時,各處三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對於表冊為虛偽記載者,依刑法或特別刑法有關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