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司法
發佈日期 民國79年11月1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79年11月1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6512號令修正公布第10條、第13條、第15條、第18條至第22條、第130條、第156條、第228條、第230條、第235條、第248條、第267條、第268條、第278條;增訂第17條之1條文

所有條文

  1. 公司每屆營業年度終了,應將營業報告書﹑資產負債表﹑主要財產之財產目錄﹑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盈餘分配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會承認。
  2. 公司資本額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一定數額以上者,其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除公營事業外,並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3. 前項會計師之委任﹑解任及報酬,準用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
  4. 第一項書表,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或令其限期申報;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5. 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時,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妨礙﹑拒絕前項查核或逾期不申報時,各處三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對於表冊為虛偽記載者,依刑法或特別刑法有關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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