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司法
發佈日期 民國79年11月10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董事會應將其所造具之各項表冊,提出於股東常會請求承認,經股東常會承認後,董事會應將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決議,分發各股東。
  2. 前項表冊及決議,公司債權人得要求給予或抄錄。
  3. 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第一項規定不為分發時,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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