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公司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79年11月1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79年11月1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6512號令修正公布第10條、第13條、第15條、第18條至第22條、第130條、第156條、第228條、第230條、第235條、第248條、第267條、第268條、第278條;增訂第17條之1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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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營業年度終了,董事會應編造左列表冊,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交監察人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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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營業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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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資產負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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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要財產之財產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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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損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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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股東權益變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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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現金流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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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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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表冊,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規章編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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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表冊,監察人得請求董事會提前交付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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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負責人對第一項所列表冊為虛偽記載者,依刑法或特別刑法有關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