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司法
發佈日期 民國79年11月10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公司之解散,不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據利害關係人申請,撤銷其登記。
  2. 主管機關對於前項之撤銷,除命令解散或裁定解散外,應定三十日之期間,催告公司負責人聲明異議,逾期不為聲明或聲明理由不充分者,即撤銷其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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