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集
檢索手冊
懶人包
系統簡介
相關網站
電子郵件
English
證券暨期貨法令判解查詢系統
查詢
即時法規訊息
法規體系查詢
法規名稱查詢
綜合查詢
詞彙查詢
中英法規對照表
問答集
檢索手冊
懶人包
系統簡介
相關網站
電子郵件
English
查詢
中文首頁
法規資訊
小
中
大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境內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作業要點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5年7月2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5年7月24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基國字第11500214132號函修正增訂第128條之8條文,自即日起實施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關鍵字查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附件下載
英文版
所有條文
友善列印
轉存 Word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本要點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5年4月26日金管證投字第1050001417號令、第10500014171號令及106年2月6日金管證期字第1050053649號令、第10500536491號令及107年5月10日金管證投字第1070312395號令訂定之。
第二章 連線申請相關作業
第2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期貨信託事業(以下稱境內基金機構)、銷售機構首次申請使用本公司境內基金交易平台(以下稱本平台)辦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期貨信託基金(以下稱境內基金)申購、買回等交易資訊傳輸服務時,須備有臺灣網路認證股份有限公司電子憑證(以下稱臺網電子憑證),並檢具下列書件向本公司申請:
一、境內基金交易平台使用契約書。
二、網際網路應用系統連線作業申請書。
三、印鑑卡一式二份。
四、基金交易平台作業申請書。
五、公司登記證明文件(使用本公司其他基金作業平台已提供,且未變更者免附)。
六、申請使用自動化傳輸之連線作業者,另應檢具「基金交易平台連線申請書」。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同時申請使用本公司境內基金集中清算平台(以下稱集中清算平台)者,免附臺網電子憑證及前項第二款至第六款之書件,且不適用第三條、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條之規定。
銷售機構之分公司申請使用本平台時應透過總公司辦理,並須備有臺網電子憑證及填具「銷售機構分公司清單」。
第3條
本公司接獲境內基金機構或銷售機構申請,審核相關書件無誤,即將其機構代碼、授權使用者名稱、授權使用者代號、初始密碼及臺網電子憑證識別代碼等資料輸入本平台後,通知境內基金機構。
境內基金機構及銷售機構已使用本公司境外基金交易平台辦理境外基金申購、買回等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等事項服務者,得使用原電子憑證、使用代號及密碼。
第4條
境內基金機構或銷售機構接獲本公司通知後,操作「使用者密碼變更」交易,變更其初始密碼後,操作「系統使用者維護」交易,新增系統使用人員及設定其使用者之權限,以執行相關作業。
銷售機構分公司申請連線作業者,由總公司通知分公司辦理密碼變更及系統使用者維護作業。
第4-1條
除本要點另有規定外,使用集中清算平台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自集中清算平台使用生效日起,操作本平台各項交易,應登入集中清算平台後串接至本平台辦理,其依第三條及第四條設定之授權使用者代號、密碼、系統使用人員及臺網電子憑證,停止使用。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辦理直客投資人之基金集中清算服務事項,應依境內基金集中清算配合事項第十二條之一申請及設定之使用者代號、密碼及臺網電子憑證登入本平台操作相關交易。
第5條
銷售機構向境內基金機構辦理開戶時,應開設能表彰為該銷售機構受託申購基金專戶之戶名。
銷售機構委託本公司辦理款項收付者,其向境內基金機構辦理開戶時,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於境內基金機構開戶之買回款項帳戶資料留存本公司指定之款項收付專戶,資料如下:
(一)受款人銀行:華南銀行復興分行
BANK NAME:HUA NAN COMMERCIAL BANK LTD. FUHSING BRANCH, TAIPEI, TAIWAN SWIFT CODE:HNBKTWTP127。
(二)受款人名稱: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TAIWAN DEPOSITORY AND CLEARING CORPORATION。
(三)受款人帳號:936+境內基金機構代碼+銷售機構代碼。
二、有關本公司指定之款項收付專戶資料,境內基金機構及銷售機構得操作「境內基金款項匯入帳號查詢」交易或向本公司查詢。
銷售機構於境內基金機構完成開戶後,由境內基金機構操作「開戶帳號異動申請」交易,將開戶帳戶及買回款項帳戶等資料通知本公司,異動時亦同。
本公司指定之款項收付專戶相關資料如有異動時,應於一個月前通知境內基金機構及銷售機構。
經本公司核對銷售機構之買回款項帳戶資料無誤,並確認境內基金機構及銷售機構已完成相關基本資料維護作業後,通知境內基金機構或銷售機構可使用本平台辦理境內基金申購、買回及轉換等作業;資料不符時,由本公司通知境內基金機構及銷售機構辦理更正。
第三章 基本資料維護作業
第一節 境內基金機構
第一款 境內基金機構資料維護
第6條
境內基金機構與本公司完成簽約後,操作「機構基本資料維護」交易,將其總公司之名稱、公司負責人、金融機構款項帳號、地址、聯絡人員及電話等相關資料通知本公司;變更時亦同。
第7條
境內基金機構與銷售機構簽訂銷售契約後,操作「銷售機構維護」交易,將簽約使用本平台之銷售機構開戶帳號及其銷售基金資料通知本公司,另將銷售機構開戶文件函知本公司。
銷售機構開戶帳號變更時,境內基金機構應填具申請書通知本公司。
第8條
境內基金機構得操作「機構資料查詢」交易,查詢基本資料及銷售基金之銷售機構等相關資料。
第二款 基金基本資料維護
第9條
境內基金機構於其所發行之境內基金,經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得於國內募集及銷售時,操作「境內基金基本資料維護」交易,將基金名稱、基金種類及基金申購、買回及轉換收單時間等相關資料通知本公司;變更時亦同。
前項基金申購、買回及轉換收單時間,境內基金機構得選擇上午收單或下午收單。基金為上午收單者,本平台受理該基金之收單截止時間為上午十時三十分;基金為下午收單者,本平台受理該基金之收單截止時間為下午三時。
第10條
境內基金機構發行之境內基金,遇有暫停交易之情形者,境內基金機構應操作「境內基金狀態設定」交易通知本公司。
第11條
境內基金機構發行之境內基金,遇有移轉、募集不成立、終止銷售、撤銷或廢止其核准或申報生效等情形,境內基金機構應通知本公司。
第12條
銷售機構委託本公司辦理款項收付者,境內基金機構操作「境內基金申購手續費分配比率維護」交易,將與各銷售機構間申購手續費率之分配方式、分配比率及優惠期間等相關資料通知本公司;變更時亦同。
第二節 銷售機構
第一款 銷售機構資料維護
第13條
銷售機構與本公司完成簽約後,操作「機構基本資料維護」交易,將其總分公司之名稱、公司負責人、金融機構款項帳號、地址、聯絡人員及電話等相關資料通知本公司;變更時亦同。
第14條
銷售機構應操作「銷售機構款項帳號設定」交易,將其留存於境內基金機構之款項帳號通知本公司。
銷售機構客戶如屬證券商OSU專戶及交割專戶客戶分戶帳者,應將其留存於境內基金機構之款項帳號通知本公司。
第15條
銷售機構得操作「機構資料查詢」交易及「銷售機構帳號資料查詢」交易,查詢銷售機構相關資料。
境內基金機構得操作「銷售機構帳號資料查詢」交易,核對與其簽約之銷售機構開戶及款項帳戶相關資料。
第二款 客戶資料維護
第16條
銷售機構於受理同意以銷售機構名義申購境內基金之客戶開戶時,除比對客戶金融機構存摺影本確認客戶留存金融機構帳戶為本人開立之帳戶外,並操作「客戶基本資料維護」交易,將客戶名稱、帳號、身分證字號/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統一證號、身分別、金融機構款項帳號等相關資料通知本公司;變更時亦同。
第16-1條
銷售機構以自己名義為客戶申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TISA級別基金,應取得客戶同意開立「臺灣個人投資儲蓄帳戶」(Taiwan Individual Savings Account,以下稱TISA帳戶),並與客戶約定下列事項:
一、客戶於TISA帳戶內僅得辦理TISA基金(含TISA級別、好享退專案及退休準備平台專案之基金)之定期定額申購及買回作業。
二、客戶之非TISA帳戶已完成扣款轉帳授權書核印或線上扣款轉帳授權作業者,客戶同意以該扣款帳戶作為TISA帳戶之扣款帳戶。
三、TISA帳戶內之同一級別之基金,應依申購之時間採先進先出法辦理買回作業。
四、除下列情形外,銷售機構不得向本公司申請辦理TISA帳戶交易明細之名義變更或資料調整:
(一)客戶請求將TISA帳戶之基金移轉至本人之非TISA帳戶。
(二)因繼承事件將被繼承人TISA帳戶之基金移轉予繼承人非TISA帳戶。
(三)發行TISA基金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有公司合併、分割或營業讓與等情事。
(四)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本公司認可之情形。
銷售機構開立客戶之TISA帳戶,應操作「客戶基本資料維護」交易,輸入非TISA帳戶之客戶帳戶基本資料,並勾選「建立或關聯TISA帳戶」後,本公司即將資料載入TISA帳戶。
TISA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如需變更,應依前條規定,變更該客戶之非TISA帳戶基本資料,本公司即將資料載入TISA帳戶。
第16-2條
銷售機構受理客戶以銷售機構名義為其申購之基金作為向證券金融事業借貸款項之擔保品者,應先洽該事業分別於銷售機構開立擔保品及處分帳戶,並約定擔保品之抵繳、返還、處分、孳息分派、清算及合併等處理程序。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前項業務,應填具「證券金融事業基金交易平台資訊服務使用及連線申請書」,送請銷售機構簽蓋銷售機構留存於本公司之原留印鑑後,向本公司申請自動化傳輸之連線作業,本公司審核完成後,將擔保品相關資料傳送至證券金融事業,並向證券金融事業收取資訊服務使用費。
第17條
銷售機構得操作「客戶基本資料查詢」交易,查詢客戶相關資料。
第四章 申購作業
第一節 交易資料輸入及款項處理
第一款 銷售機構未委託本公司辦理款項收付之交易資料輸入
第18條
銷售機構於受理客戶境內基金申購申請時,審核其申請及款項資料無誤後,於本平台受理該基金之申購收單截止時間前,操作「境內基金申購申請」交易,將申購資料通知本公司。
第19條
銷售機構得操作「境內基金申購資料查詢」交易,查詢或列印「境內基金申購明細表」,核對客戶申購相關資料,發現不符時,應於本平台受理該基金之申購收單截止時間前操作「境內基金申購資料維護」交易,經主管覆核後取消該筆申購交易,並經確認後重新操作「境內基金申購申請」交易,將申購資料通知本公司。
第20條
本公司於本平台受理基金申購收單截止時間後,就前收手續費類型基金,彙總同一銷售機構申購同一檔基金之申購資料,向境內基金機構辦理申購下單作業;就後收手續費類型基金,僅提供個別客戶帳號及申購資料,向境內基金機構辦理申購下單作業,不進行申購資料彙總。
第21條
境內基金機構得操作「境內基金下單資料查詢」交易,查詢或列印「境內基金下單彙總表」確認申購資料。
基金為上午收單者,境內基金機構應於當日上午十二時前操作「境內基金下單回覆」交易通知本公司;基金為下午收單者,境內基金機構應於當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操作上述相同之交易通知本公司。
第22條
銷售機構得操作「境內基金下單資料查詢」交易,查詢或列印「境內基金下單彙總表」,確認其客戶當日申購下單之彙總資料及查詢境內基金機構下單表收單情形。
第23條
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二條之規定,於銷售機構辦理客戶單筆匯款、單筆扣款、定期定額扣款準用之。
第二款 銷售機構委託本公司辦理款項收付之交易資料輸入及款項處理
第一目 單筆匯款申購
第24條
銷售機構受理客戶境內基金單筆匯款申購申請時,應審核客戶申購資料無誤後,於本平台受理該基金之申購收單截止時間前,操作「境內基金申購申請」交易(繳款類別:匯款),將客戶帳號、基金名稱、單筆匯款申購金額等申購資料通知本公司。
銷售機構應通知客戶於本平台受理該基金之申購收單截止時間前,將包含申購手續費之申購款項匯入本公司開設於款項收付機構之款項收付專戶,並須確認客戶之申購款項為本人匯出或由其本人帳戶匯出。
前項款項收付專戶之相關資料,由本公司另行公告;變更時亦同。
第25條
本公司將銷售機構通知之申購資料與款項收付機構通知之款項匯入資料,於本平台受理該基金之申購收單截止時間前辦理比對,其匯入款項足以支付包含申購手續費之申購款項者,即為比對完成,若客戶之申購款項於本平台受理該基金之申購收單截止時間後匯至款項收付專戶者,本公司將於次一營業日與申購資料進行比對。
第26條
本公司對無法於本平台受理基金申購收單截止時間前完成比對之申購資料或款項處理方式如下:
一、無申購款項或申購款項不足之申購資料:對於無申購款項或申購款項不足之客戶申購資料每日與匯入款項進行比對。基金為上午收單者,當日無申購款項或申購款項不足之申購資料將予以取消;基金為下午收單者,自申購申請日起五個營業日內仍無法完成比對者,亦取消該申購資料。
二、無申購資料或申購款項不足之匯入款項:對於無申購資料或申購款項不足之匯入款項每日與申購資料進行比對,自款項匯入日起五個營業日內仍無法完成比對或接獲匯款人請求退款者,於次一營業日通知款項收付機構將扣除匯費之溢收款項匯入客戶往來金融機構之款項帳戶。
第二目 扣款轉帳授權書核印
第27條
銷售機構受理客戶申請辦理扣款作業時,應審核基金扣款轉帳授權書(以下稱扣款授權書)下列事項:
一、客戶授權扣款轉帳之金融機構應為本公司之款項收付機構或參加全國性繳費(稅)業務之金融機構(以下合稱扣款行)。
二、客戶應簽蓋於扣款行開戶之原留印鑑。
第28條
銷售機構審核扣款授權書資料無誤後,應於扣款授權書簽章並於下午六時前操作「扣款授權書核印建檔」交易,將客戶帳號、申請核印日期、客戶扣款帳號及扣款資料通知本公司。
第29條
銷售機構完成客戶申請核印建檔作業後,操作「扣款授權書核印建檔資料查詢」交易,核對並列印「扣款授權書核印申請資料明細表」併同扣款授權書送交其總公司彙整後送交本公司。
銷售機構與扣款行約定客戶自行至扣款行辦理核印作業者,銷售機構於扣款行完成核印後,以電子檔通知本公司,並列印「扣款授權書核印申請資料明細表」核對通知內容。
第30條
本公司收受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文件後,依下列方式辦理客戶扣款授權書之核印作業:
一、扣款行屬本公司之款項收付機構者,本公司將核印收件彙總表併同扣款授權書送交扣款行辦理核印,扣款行就完成核印者,以電子檔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依扣款行核印結果通知銷售機構。
二、扣款行屬前款以外之參加全國性繳費(稅)業務金融機構者,本公司將核印收件彙總表併同扣款授權書送交扣款行辦理核印,扣款行就完成核印者,以電子檔經由全國性繳費(稅)業務帳務代理金融機構通知本公司,本公司依扣款行核印結果通知銷售機構。
第31條
銷售機構得操作「扣款授權書核印資料查詢」交易,查詢或列印「扣款授權書核印結果明細表」,核對核印結果。
第32條
扣款行核對扣款授權書之客戶簽蓋印鑑或扣款帳號與其開戶資料不符者,視為未完成核印,本公司於接獲扣款行或全國性繳費(稅)業務帳務代理金融機構以電子檔通知後,將未完成核印結果通知銷售機構,並由銷售機構通知客戶。
第33條
銷售機構客戶變更扣款帳戶,應向原銷售機構提出申請,由銷售機構依第二十七條至第二十九條規定重新辦理扣款授權書核印作業;新扣款帳戶之扣款授權書未完成核印作業前,本公司仍以原扣款帳戶辦理扣款作業。
第34條
銷售機構客戶已依本公司辦理境外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作業配合事項之規定完成扣款授權書核印作業,且銷售機構已取得客戶書面同意本公司得沿用已核印完成之扣款帳戶者,無須依第二十七條至第二十九條規定重新辦理扣款授權書核印作業。
第三目 線上扣款轉帳授權
第35條
銷售機構透過本公司辦理客戶線上申請扣款轉帳授權作業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填具申請書通知本公司,並辦理電腦連線及系統測試事宜。
二、客戶授權扣款轉帳之金融機構應為本公司公告參與線上扣款轉帳授權作業之金融機構。
三、銷售機構審核其客戶扣款轉帳授權資料無誤後,應將相關資料通知本公司,並請客戶依本公司指定網頁及金融機構之程序,辦理線上申請扣款轉帳授權作業。
金融機構將線上扣款轉帳授權結果通知本公司後,本公司將授權結果通知銷售機構,並由銷售機構通知客戶。
第一項金融機構之相關資料,由本公司另行公告;變更時亦同。
第36條
銷售機構自行與金融機構約定辦理客戶線上申請扣款轉帳授權作業者,應以函文檢具客戶與銷售機構及與金融機構間之扣款轉帳授權約定事項等相關文件,向本公司申請同意後始得辦理;約定事項變更時亦同。
銷售機構於前項金融機構完成客戶線上扣款轉帳授權作業後,以電子檔通知本公司,並列印「扣款授權書核印申請資料明細表」核對通知內容。
第37條
第三十一條之規定,於銷售機構受理客戶以線上申請扣款轉帳授權準用之。
第38條
銷售機構客戶變更扣款帳戶,應向原銷售機構提出申請,由銷售機構依第三十五條或第三十六條規定重新辦理扣款授權作業;新扣款帳戶之扣款授權未完成前,本公司仍以原扣款帳戶辦理扣款作業。
第四目 單筆扣款申購
第39條
銷售機構受理客戶境內基金單筆扣款申購申請時,應先確認客戶已完成扣款授權作業;另審核客戶申購資料無誤後,於下午二時前操作「境內基金申購申請」交易(繳款類別:扣款),將客戶帳號、基金名稱、單筆申購扣款金額等申購資料通知本公司。
銷售機構應通知客戶於下午二時前,將包含申購手續費之申購款項存入於扣款行開設之款項帳戶。
第40條
銷售機構得操作「境內基金申購資料查詢」交易,查詢或列印「境內基金申購明細表」,核對客戶申購相關資料及申購款項扣款情形,若有異常,則由銷售機構通知客戶處理。
第41條
銷售機構核對申購資料不符時,應於當日下午二時前,操作「境內基金申購資料維護」交易,經主管覆核後取消該筆申購交易,並經確認後依第三十九條規定重新輸入正確之申購相關資料。
第42條
本公司於當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前,就客戶已完成扣款授權之申購資料,編製扣款明細資料,通知扣款行辦理扣款作業。
第43條
扣款行依本公司通知之資料辦理扣款後,並於當日下午三時前,將扣款結果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對於無法完成扣款者,不辦理該筆申購交易。
第44條
銷售機構得操作「境內基金扣款資料查詢」交易,查詢或列印「境內基金扣款明細表」,確認客戶單筆申購扣款資料。
第45條
(刪除)
第46條
(刪除)
第47條
(刪除)
第48條
(刪除)
第49條
(刪除)
第50條
(刪除)
第51條
(刪除)
第52條
(刪除)
第52-1條
(刪除)
第五目 定期定額扣款申購
第52-2條
銷售機構受理客戶境內基金定期定額申購申請時,應先確認客戶已完成扣款授權作業,及該檔基金屬前收手續費類型並得為定期定額申購交易,審核其申購資料無誤後,於定期定額扣款日之前一營業日下午五時前依本公司傳檔媒體格式,將申購扣款明細資料以傳檔方式通知本公司。
扣款日前一營業日遇台北市停止上班時,銷售機構得延至次一營業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前將客戶申購扣款明細資料通知本公司。
第52-3條
銷售機構於完成客戶申購扣款明細資料傳檔作業後,操作「境內基金申購資料查詢」交易,查詢或列印「境內基金申購明細表」,核對客戶申購扣款明細資料。
第52-4條
銷售機構於核對客戶申購扣款明細資料不符時,應於扣款日前一營業日下午五時前,經主管覆核後以傳檔方式取消該筆交易,並經確認後依第五十二條之二規定重新上傳正確申購扣款明細資料。
第52-5條
本公司於指定扣款日前一營業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就銷售機構通知之申購扣款明細資料,編製扣款明細資料,通知扣款行辦理批次扣款作業。
第52-6條
扣款行依本公司通知之資料辦理扣款後,於指定扣款日上午十時前,將扣款結果通知本公司。
第52-7條
銷售機構得操作「境內基金扣款資料查詢」交易,查詢或列印「境內基金申購扣款資料明細表」,確認客戶定期定額申購扣款明細資料。
第二節 境內基金機構彙總資料查詢
第53條
境內基金機構得操作「境內基金銷售機構申購彙總資料查詢」交易,查詢或列印「境內基金銷售機構申購明細表」及「境內基金銷售機構申購彙總表」,確認各銷售機構境內基金之申購資料及其境內基金申購之彙總資料。
第54條
境內基金機構得操作「境內基金銷售機構定期定額申購彙總資料查詢」交易,查詢或列印「境內基金定期定額申購銷售機構彙總表」,確認其境內基金定期定額扣款申購之彙總資料。
第三節 銷售機構委託本公司辦理款項收付之申購付款
第55條
基金為上午收單者,本公司於接獲境內基金機構「境內基金下單回覆」交易通知當日,即將應付境內基金機構之申購款項依基金別匯入各境內基金機構指定之基金保管機構帳戶;基金為下午收單者,本公司於接獲境內基金機構「境內基金下單回覆」交易通知次一營業日,將應付境內基金機構之申購款項依基金別匯入各境內基金機構指定之基金保管機構帳戶。前述匯款資料如下:
一、匯款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TAIWAN DEPOSITORY AND CLEARING CORPORATION。
二、備註欄位:申購總下單編號(TDCCP+境內基金機構代碼+申購日期)。
第四節 申購交易確認及單位數分配
第56條
境內基金機構完成申購交易後應於下午三時前,操作「境內基金申購交易確認」交易,將申購單位數、基金淨值、淨值日期等交易確認資料通知本公司。但基金為上午收單者,應於收單當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辦理確認通知。
境內基金機構得操作「境內基金申購交易確認資料查詢」交易,查詢或列印「境內基金申購交易確認資料查詢表」,核對相關資料。
第57條
本公司就中午十二時前及中午十二時後接獲境內基金機構通知之交易確認資料,分別於下午二時前及下午五時前,分二批次辦理申購單位數分配作業。
第58條
境內基金機構於中午十二時前通知之交易確認資料,銷售機構得於下午二時後,操作「境內基金申購單位數分配資料查詢」交易,查詢或列印「境內基金申購單位數分配明細表」以確認申購交易之申購單位數分配資料;境內基金機構於中午十二時後通知之交易確認資料,銷售機構得於下午五時後,操作上述相同交易以確認申購單位數分配資料。
第五章 買回作業
第一節 交易資料輸入
第59條
銷售機構透過本平台以自己名義申購境內基金時,買回作業亦應透過本公司辦理。
第60條
銷售機構於受理客戶境內基金買回申請時,審核其申請資料無誤後,於本平台受理該基金之買回收單截止時間前,操作「境內基金買回申請」交易,將買回資料通知本公司。
前項買回資料如為客戶TISA帳戶者,銷售機構應就該帳戶內之同一級別之基金,依申購之時間採先進先出法辦理買回作業,並採取相關管控措施。
第61條
銷售機構得操作「境內基金買回資料查詢」交易,查詢或列印「境內基金買回明細表」,核對客戶買回相關資料,發現不符時,應於本平台受理該基金之買回收單截止時間前操作「境內基金買回資料維護」交易,經主管覆核後取消該筆買回交易,並經確認後重新操作「境內基金買回申請」交易,將買回資料通知本公司。
第62條
本公司於本平台受理基金買回收單截止時間後,就前收手續費類型基金,彙總同一銷售機構買回同一檔基金之買回資料,向境內基金機構辦理買回下單作業;就後收手續費類型基金,僅提供個別客戶帳號及買回資料,向境內基金機構辦理買回下單作業,不進行買回資料彙總。
第63條
境內基金機構得操作「境內基金下單資料查詢」交易,查詢或列印「境內基金下單彙總表」,確認買回資料。
境內基金機構通知本公司辦理買回下單回覆作業準用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
第64條
銷售機構得操作「境內基金下單資料查詢」交易,查詢或列印「境內基金下單彙總表」,確認其客戶當日買回下單之彙總資料及查詢境內基金機構下單表收單情形。
第二節 買回交易確認及分配
第65條
境內基金機構完成買回交易後應於下午三時前,操作「境內基金買回交易確認」交易,將買回單位數、基金淨值等交易確認資料通知本公司。但基金為上午收單者,應於收單當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辦理確認通知。
境內基金機構得操作「境內基金買回交易確認資料查詢」交易,查詢或列印「境內基金買回交易確認資料查詢表」,核對相關資料。
第66條
本公司就中午十二時前及中午十二時後接獲境內基金機構通知之交易確認資料,分別於下午二時前及下午五時前,分二批次辦理買回款項分配作業。
第67條
境內基金機構於中午十二時前通知之交易確認資料,銷售機構得於下午二時後,操作「境內基金買回款項分配查詢」交易,查詢或列印「境內基金買回款項分配明細表」,確認買回款項之分配資料,憑以辦理客戶買回付款事宜;境內基金機構於中午十二時後通知之交易確認資料,銷售機構得於下午五時後,操作上述相同交易以確認買回款項分配資料。
第三節 銷售機構委託本公司辦理款項收付之買回款項匯入及付款
第68條
境內基金機構指定之基金保管機構依銷售機構開戶時所留存之買回款項帳戶資料,將買回款項依基金別及銷售機構別匯入該款項帳戶,匯入之買回款項需與買回給付淨額相符,若有匯入款項不足者,境內基金機構應於本公司通知後補足。
第69條
本公司就當日下午二時前匯入之買回款項通知款項收付機構,將已扣除匯費之買回款項匯入客戶於開戶時所留存之買回款項帳戶。不足支付匯費之款項暫不匯出,併下次款項足以支付匯費時再行匯款。
前項客戶類別如屬證券商OSU專戶或交割專戶客戶分戶帳者,本公司將已扣除匯費之買回款項匯入其留存專戶之款項帳戶。
第六章 轉換作業
第一節 交易資料輸入
第70條
銷售機構透過本平台以自己名義申購境內基金時,轉換作業亦應透過本公司辦理。
第71條
銷售機構於受理客戶境內基金轉換申請時,審核其申請資料無誤後,於本平台受理該基金之轉換收單截止時間前,操作「境內基金轉換申請」交易,將轉換資料通知本公司。
銷售機構以扣款方式收取客戶轉換費用,應取得客戶同意及確認客戶已完成扣款授權作業,並審核客戶申請資料無誤後,於當日下午二時前,操作「境內基金轉換申請」交易,將包含轉換費用扣款之轉換相關資料通知本公司,並通知客戶於下午二時前,將轉換費用存入於扣款行開設之款項帳戶。
第71-1條
本公司辦理銷售機構客戶以扣款方式給付轉換費用者,於當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前,就客戶已完成扣款授權之資料,編製扣款明細資料,通知扣款行辦理扣款作業。
扣款行依據本公司通知辦理客戶轉換費用之扣款作業後,應於當日下午三時前,將扣款結果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對於無法完成扣款者,即取消該筆轉換交易。
第72條
銷售機構得操作「境內基金轉換資料查詢」交易,查詢或列印「境內基金轉換明細表」,核對客戶轉換相關資料,發現不符時,應於本平台受理該基金之轉換收單截止時間前操作「境內基金轉換資料維護」交易,經主管覆核後取消該筆轉換交易,並經確認後重新操作「境內基金轉換申請」交易,將轉換資料通知本公司。
銷售機構核對之轉換資料包含轉換費用扣款者,前項作業應於下午二時前完成。
第73條
本公司於本平台受理基金轉換收單截止時間後,就前收手續費類型基金,彙總同一銷售機構轉換同一檔基金之轉換資料,向境內基金機構辦理轉換下單作業;就後收手續費類型基金,僅提供個別客戶帳號及轉換資料,向境內基金機構辦理轉換下單作業,不進行轉換資料彙總。
第74條
境內基金機構得操作「境內基金下單資料查詢」交易,查詢或列印「境內基金下單彙總表」確認轉換資料。境內基金機構通知本公司辦理轉換下單回覆作業準用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
第75條
銷售機構得操作「境內基金下單資料查詢」交易,查詢或列印「境內基金下單彙總表」,確認其客戶當日轉換下單之彙總資料及查詢境內基金機構下單表收單情形。
第二節 轉換交易確認及分配
第76條
境內基金機構完成轉換交易後應於下午三時前,操作「境內基金轉換交易確認」交易,將轉出及轉入之單位數、基金淨值、淨值日期等交易確認資料通知本公司。但基金為上午收單者,應於收單當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辦理確認通知。
境內基金機構得操作「境內基金轉換交易確認資料查詢」交易,查詢或列印「境內基金轉換交易確認資料查詢表」,核對相關資料。
第77條
本公司就中午十二時前及中午十二時後接獲境內基金機構通知之交易確認資料,分別於下午二時前及下午五時前,分二批次辦理轉換單位數分配作業。
第78條
境內基金機構於中午十二時前通知之交易確認資料,銷售機構得於下午二時後,操作「境內基金轉換單位數分配資料查詢」交易,查詢或列印「境內基金轉換單位數分配明細表」,確認轉換單位數之分配資料;境內基金機構於中午十二時後通知之交易確認資料,銷售機構得於下午五時後,操作上述相同交易以確認轉換單位數分配資料。
第六章之一 不同境內基金機構之買回轉申購作業
第一節 交易資料輸入
第78-1條
銷售機構受理客戶申請買回轉申購不同境內基金機構之基金(以下稱買回轉申購)時,審核其申請資料無誤後,於本平台受理該基金之買回收單截止時間前,操作「境內基金買回轉申購申請」交易將買回及轉申購資料通知本公司。
第78-2條
銷售機構於完成客戶買回轉申購申請作業後,操作「境內基金買回轉申購資料查詢」交易,查詢或列印「境內基金買回轉申購交易資料查詢表」,確認客戶買回轉申購相關資料。
第78-3條
銷售機構若於核對客戶買回轉申購申請資料不符時,應於本平台受理該基金之買回收單截止時間前操作「境內基金買回轉申購資料維護」交易,經主管覆核後取消該筆買回轉申購交易,並經確認後依第七十八條之一程序重新輸入正確相關資料;若於申請次一營業日後欲取消轉申購資料,得於本公司尚未完成買回款項比對前,經主管覆核後取消該筆轉申購交易。
第78-4條
銷售機構於完成客戶買回轉申購維護作業後,得操作「境內基金買回轉申購異動資料查詢」交易,查詢或列印「境內基金買回轉申購異動明細表」,確認其當日客戶買回轉申購資料異動情形。
第二節 買回下單、交易確認及款項處理
第78-5條
買回轉申購之買回下單、交易確認、款項匯入及分配作業依第六十二條至第六十九條之相關作業程序辦理。
第78-6條
本公司俟買回款項匯入並完成比對後,將客戶買回款項扣除申購手續費後全部轉為轉申購款項。
第三節 轉申購下單、交易確認及單位數分配
第78-7條
買回轉申購之轉申購下單、轉申購交易確認及單位數分配作業依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二條及第五十五條至第五十八條之相關作業程序辦理。
第七章 收益分配作業
第一節 收益分配資料通知
第79條
境內基金機構應於境內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前,操作「境內基金收益分配公告資料通知」交易,將境內基金收益分配最近一期之基準日、每單位分配金額等資料通知本公司。
前項基金收益來源屬國內股利所得或利息所得等應扣取全民健康保險補充保險費(下稱應扣取補充保費)之所得者,境內基金機構須另行註記。
第80條
銷售機構得操作「境內基金收益分配公告資料查詢」交易,查詢或列印「境內基金收益分配公告查詢表」,確認收益分配公告相關資料。
第二節 配息資料通知及分配
第81條
境內基金機構應操作「境內基金配息資料通知」交易,將有權參與配息單位數、每單位收益分配金額及收益分配金額等確認資料通知本公司,並得操作「境內基金配息資料查詢」交易,查詢或列印「境內基金配息資料查詢表」,核對相關資料。
配息金額低於境內基金機構規定之最低分配金額欲改以再投資時,境內基金機構須另行註記。
基金配息來源屬應扣取補充保費之所得者,境內基金機構應於除息日次一營業日下午五時前,操作「境內基金配息資料通知」交易,將前二項資料及各類別所得分配金額通知本公司。
前項資料之各類所得達應扣取補充保費之標準者,本公司另依銷售機構別編製客戶名單,提供銷售機構。
第82條
本公司就中午十二時前及中午十二時後接獲境內基金機構通知之收益分配資料,分別於下午二時前及下午五時前,分二批次辦理配息款項分配作業。
第83條
境內基金機構於中午十二時前通知之收益分配資料,銷售機構得於下午二時後,操作「境內基金配息款項預分配查詢」交易,查詢或列印「境內基金配息款項預分配明細表」,確認配息款項之預分配資料後,憑以辦理客戶配息款項付款事宜;境內基金機構於中午十二時後通知之收益分配資料,銷售機構得於下午五時後,操作上述相同交易以確認配息款項預分配資料。
第三節 銷售機構委託本公司辦理款項收付之配息款項匯入及付款
第83-1條
基金配息來源屬應扣取補充保費之所得者,銷售機構應依第八十一條第四項本公司編製之客戶名單,向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查詢確認應扣取補充保費之客戶名單,並於境內基金機構收益分配預估發放日前一營業日下午五時前通知本公司。
第84條
境內基金機構指定之基金保管機構依銷售機構開戶時所留存之買回款項帳戶資料,將配息款項依基金別及銷售機構別匯入該款項帳戶,匯入之配息款項需與收益分配金額相符,若有匯入款項不足者,境內基金機構應於本公司通知後補足。
第85條
本公司就當日下午二時前匯入之配息款項通知款項收付機構,將已扣除匯費及應扣取補充保費之配息款項匯入客戶於開戶時所留存之買回款項帳戶。不足支付匯費之款項暫不匯出,併下次款項足以支付匯費時再行匯款。
前項客戶類別如屬證券商OSU專戶或交割專戶客戶分戶帳者,本公司將已扣除匯費之配息款項匯入其留存專戶之款項帳戶。
第四節 配息再投資
第86條
境內基金機構應操作「境內基金配息再投資資料通知」交易,將再投資基準日、收益分配發放日、配息再投資分配單位數等資料通知本公司,並得操作「境內基金配息再投資資料查詢」交易,查詢或列印「境內基金配息再投資資料查詢表」,核對相關資料。
第87條
本公司就中午十二時前及中午十二時後接獲境內基金機構通知之收益分配再投資資料,分別於下午二時前及下午五時前,分二批次辦理配息再投資單位數分配作業。
第88條
境內基金機構於中午十二時前通知之收益分配再投資資料,銷售機構於下午二時後,操作「境內基金配息再投資單位數分配資料查詢」交易,查詢或列印「境內基金配息再投資分配明細表」,確認配息再投資單位數之分配資料;境內基金機構於中午十二時後通知之收益分配再投資資料,銷售機構得於下午五時後,操作上述相同交易以確認配息再投資單位數分配資料。
第八章 基金募集作業
第一節 募集資料通知及付款
第89條
境內基金機構應於基金募集開始銷售前,操作「境內基金基本資料維護」交易,將該基金募集期間之資料通知本公司。
第90條
銷售機構於受理客戶境內基金募集申購申請時,審核其申請資料無誤後,於基金募集期間每日下午三時前操作「境內基金申購申請」交易,將申購資料通知本公司,申購類別須註明為公開募集。
第91條
第四章有關基金為下午收單之申購作業規定,於銷售機構、本公司及境內基金機構辦理基金募集作業準用之。
第92條
境內基金機構於基金募集成立後,應操作「境內基金基本資料維護」交易,將募集成立訊息通知本公司,並應操作「境內基金申購交易確認」交易,將交易確認資料通知本公司,另得操作「境內基金申購交易確認資料查詢」交易,查詢或列印「境內基金申購交易確認資料查詢表」,核對相關資料。
第二節 募集不成立資料通知及退款
第93條
基金募集不成立時,境內基金機構應通知銷售機構並操作「境內基金下單失敗交易取消」交易,將申請日期、下單編號等資料通知本公司,境內基金機構並應辦理退款作業。
第94條
基金募集不成立時,本公司檢核境內基金機構通知資料無誤後,將銷售機構原始申請資料之交易狀態變更為「認購取消」,銷售機構得操作「境內基金申購資料查詢」交易,查詢或列印「境內基金申購明細表」確認客戶認購資料已取消。
第三節 銷售機構委託本公司辦理款項收付之退還款項匯入及付款
第95條
境內基金機構應於下午三時前,操作「公開募集不成立退款通知」交易,將應退還之申購款項、應退利息、利息計算利率及計息日期等資料通知本公司。
第96條
境內基金機構指定之基金保管機構依銷售機構開戶時所留存之買回款項帳戶資料,將應退還之申購款項及利息依銷售機構別匯入該款項帳戶,匯入之退還款項需與給付金額相同,若有匯入款項不足者,境內基金機構應於本公司通知後補足。
第97條
本公司就當日下午二時前匯入之應退還款項通知款項收付機構,將已扣除匯費之應退還款項匯入客戶於開戶時所留存之買回款項帳戶。不足支付匯費之款項暫不匯出,併下次款項足以支付匯費時再行匯款。
前項客戶類別如屬證券商OSU專戶或交割專戶客戶分戶帳者,本公司將已扣除匯費之應退還款項匯入其留存專戶之款項帳戶。
第九章 清算及合併作業
第一節 清算
第一款 清算資料通知
第98條
境內基金機構應於基金清算基準日前,操作「境內基金清算公告資料通知」交易,將基金代碼、清算基準日、每單位可分配金額、最後交易日等資料通知本公司。
第99條
銷售機構得操作「境內基金清算公告資料查詢」交易,查詢或列印「境內基金清算公告資料查詢表」。
第二款 清算分配資料通知及分配
第100條
境內基金機構應於基金清算基準日前,操作「境內基金清算分配資料通知」交易,將基金代碼、銷售機構代碼、開戶帳號、有權參與清算單位數、每單位可分配金額、可分配總金額,及清算金額是否全額給付等資料通知本公司,並得操作「境內基金清算分配資料查詢」交易,查詢或列印「境內基金清算分配資料查詢表」,核對相關資料。
第101條
本公司就中午十二時前及中午十二時後接獲境內基金機構通知之清算分配明細資料,分別於下午二時前及下午五時前,分二批次辦理清算款項分配作業。
第102條
境內基金機構於中午十二時前通知之清算分配資料,銷售機構得於下午二時後,操作「境內基金清算款項分配查詢」交易,查詢或列印「境內基金清算款項分配明細表」,確認清算款項之分配資料,憑以辦理客戶清算付款事宜;境內基金機構於中午十二時後通知之清算資料,銷售機構得於下午五時後,操作上述相同交易以確認清算款項分配資料。
第三款 銷售機構委託本公司辦理款項收付之清算款項匯入及付款
第103條
境內基金機構指定之基金保管機構依銷售機構開戶時所留存之買回款項帳戶資料,將清算款項依基金別及銷售機構別匯入該款項帳戶,匯入之清算款項需與清算分配金額相符,若有匯入款項不足者,境內基金機構應於本公司通知後補足。
第104條
本公司就當日下午二時前匯入之清算款項通知款項收付機構,將已扣除匯費之清算款項匯入客戶於開戶時所留存之買回款項帳戶。不足支付匯費之款項暫不匯出,併下次款項足以支付匯費時再行匯款。
前項客戶類別如屬證券商OSU專戶或交割專戶客戶分戶帳者,本公司將已扣除匯費之清算款項匯入其留存專戶之款項帳戶。
第二節 合併
第一款 合併資料通知
第105條
境內基金機構應於基金合併基準日前,操作「境內基金合併公告資料通知」交易,將基金代碼、合併基準日、轉換比率、最後交易日等資料通知本公司。
第106條
銷售機構得操作「境內基金合併公告資料查詢」交易,查詢或列印「境內基金合併公告資料查詢表」。
第二款 合併轉入單位數通知及分配
第107條
境內基金機構應於基金合併基準日前,操作「境內基金合併轉入單位數資料通知」交易,將存續及消滅基金代碼、銷售機構代碼、開戶帳號、有權參與合併單位數、每單位可分配金額、可分配總金額等資料通知本公司,並得操作「境內基金合併轉入單位數資料查詢」交易,查詢或列印「境內基金合併轉入單位數資料查詢表」,核對相關資料。
第108條
本公司就中午十二時前及中午十二時後接獲境內基金機構通知之合併資料,分別於下午二時前及下午五時前,分二批次辦理合併轉入基金單位數分配作業。
第109條
境內基金機構於中午十二時前通知之合併轉入單位數資料,銷售機構得於下午二時後,操作「境內基金合併轉入單位數分配資料查詢」交易,查詢或列印「境內基金合併轉入單位數分配明細表」,確認合併轉入單位數之分配資料;境內基金機構於中午十二時後通知之合併轉入單位數資料,銷售機構得於下午五時後,操作上述相同交易以確認合併轉入單位數分配資料。
第十章 境內基金機構及銷售機構異動作業
第一節 境內基金機構變更或終止營業
第110條
境內基金機構因合併、營業讓與等原因辦理變更或終止營業時,依規定公告後,境內基金機構及銷售機構於變更或終止生效日起不得受理客戶申購該境內基金。
第111條
境內基金機構變更後,新設、存續或受讓之境內基金機構檢具主管機關核准函,依第二章連線申請相關作業之作業程序,向本公司申請簽約及連線作業等事宜(已與本公司簽訂境內基金交易平台使用契約書者免)。
第112條
新設、存續或受讓之境內基金機構使用本平台通知本公司有關銷售機構、基金等資料作業,依第三章基本資料維護作業之作業程序辦理。
第二節 銷售機構終止辦理募集及銷售
第113條
銷售機構於終止辦理境內基金之募集及銷售業務時應即通知境內基金機構。
第114條
境內基金機構接獲銷售機構終止辦理境內基金募集及銷售業務之通知後,將終止募集及銷售生效日等資料通知本公司。
第115條
銷售機構終止辦理境內基金之募集及銷售業務後,於轉由其他銷售機構辦理前,應協助客戶辦理後續境內基金之買回、轉換或其他相關事宜。
第116條
銷售機構終止辦理境內基金之募集及銷售業務,且將該項業務轉由其他銷售機構辦理時,應於移轉基準日七個營業日前,檢具主管機關核准函及向境內基金機構辦理帳戶移轉申請文件等相關資料函知本公司。
前項受讓業務之銷售機構應於移轉基準日前,檢具新舊帳號對照媒體檔案通知本公司辦理客戶資料移轉作業。
第117條
銷售機構因分公司停業或終止營業,將境內基金相關作業轉由其他分公司辦理時,應於停業或終止營業基準日七個營業日前,檢具主管機關核准函函知本公司,並於基準日前提供新舊帳號對照媒體檔案予本公司辦理客戶資料調整作業。
第十一章 帳務管理作業
第一節 日結
第118條
銷售機構每日作業結束後,得操作「境內基金異動餘額查詢」交易,查詢或列印「境內基金異動餘額日報表」,核對當日所銷售基金之申購、買回、轉換及收益分配等異動彙總資料。
第119條
境內基金機構每日作業結束後,得操作「境內基金異動餘額彙總查詢」交易,查詢或列印「境內基金異動餘額彙總日報表」,核對當日基金之申購、買回、轉換及收益分配等異動彙總資料。
第二節 客戶庫存管理
第120條
銷售機構於本公司完成申購、買回、轉換、收益分配及清算、合併之單位數或款項分配作業次一營業日,得操作「境內基金客戶交易明細查詢」交易,製作境內基金交易確認書交付客戶。
第121條
銷售機構得操作「境內基金客戶帳戶餘額查詢」交易,製作境內基金對帳單交付客戶。
第122條
銷售機構透過本平台為其客戶申購取得境內基金者,除因繼承、贈與、公司合併、分割、營業讓與、或客戶轉換至銷售機構分支機構及其他經本公司認可之情形外,不得向本公司申請辦理名義變更或資料調整。
第123條
銷售機構受理客戶辦理名義變更或資料調整申請時,於審核申請資料無誤後,操作「境內基金交易明細調整申請」交易,並填具「境內基金交易明細調整申請書」簽蓋原留印鑑,檢具相關證明文件送交本公司。
本公司審核前項所送各項書件齊全後,通知銷售機構操作「境內基金交易明細調整」交易,辦理交易明細調整。銷售機構得操作「境內基金交易明細調整查詢」交易,查詢或列印「境內基金交易明細調整表」,核對資料異動情形。
第124條
銷售機構受理客戶以透過本平台取得之境內基金作為向銷售機構借貸款項、融資融券或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業務之擔保品時,證券商應將該基金之名稱、單位數等資料通知本公司。
本公司接獲通知後,即辦理相關資料之記載。
第124-1條
銷售機構辦理境內基金受益憑證買賣及互易之居間業務者,應於下午五時前,操作「檔案資料上傳」交易或以傳檔方式,將客戶買賣及互易交易之明細資料通知本公司。
本公司接獲前項通知後,即辦理客戶交易明細調整作業。
第124-2條
銷售機構於本公司完成客戶買賣及互易交易之明細調整後,應操作「檔案資料下載」交易,核對其客戶買賣及互易之異動情形;發現不符時,應即時查明原因,並依前條規定重新上傳正確之客戶買賣及互易交易之明細資料。
第124-3條
銷售機構於受理客戶申請將其為客戶申購之基金,作為向證券金融事業借款之擔保品時,應於接獲證券金融事業通知後,將供擔保之基金,自該客戶於銷售機構之帳戶撥轉至證券金融事業於銷售機構之擔保品帳戶,並於撥轉當日下午四時前,操作「檔案資料上傳」交易或以傳檔方式,將供擔保之基金明細資料通知本公司。
本公司接獲前項通知後,即辦理客戶交易明細調整作業,將供擔保之基金交易明細,調整為證券金融事業擔保品之記載。銷售機構於本公司完成明細調整後,應核對其客戶交易明細異動情形。發現不符時,應即時查明原因,並依前項規定重新上傳正確之明細資料。
第一項擔保品所產生之孳息歸屬客戶所有,其作業程序依第八十三條之一至第八十八條之規定辦理。
第124-4條
銷售機構於接獲證券金融事業通知客戶已償還借款時,應將前條第一項供擔保之基金,自證券金融事業於銷售機構之擔保品帳戶撥轉至該客戶於銷售機構之帳戶,並於撥轉當日下午四時前,操作「檔案資料上傳」交易或以傳檔方式,將應返還客戶之基金明細資料通知本公司。
本公司接獲前項通知後,即辦理客戶明細調整作業,將供擔保之基金交易明細,調整為註銷證券金融事業擔保品之記載。銷售機構於本公司完成明細調整後,應核對其客戶交易明細異動情形。發現不符時,應即時查明原因,並依前項規定重新上傳正確之明細資料。
第124-5條
銷售機構於接獲證券金融事業通知處分第一百二十四條之三第一項供擔保之基金時,應將供擔保之基金,自證券金融事業於銷售機構之擔保品帳戶撥轉至該事業於銷售機構之處分帳戶,並於撥轉當日下午四時前,操作「檔案資料上傳」交易或以傳檔方式,將應處分之基金明細資料通知本公司。
本公司接獲前項通知後,即辦理客戶明細調整作業,將供擔保之基金交易明細,調整為證券金融事業擔保品處分帳戶之記載。銷售機構於本公司完成明細調整後,應核對其客戶交易明細異動情形。發現不符時,應即時查明原因,並依第一項規定重新上傳正確之明細資料。
銷售機構於本公司完成前項明細調整作業後,以買回方式處分第一百二十四條之三第一項供擔保之基金,其作業程序準用第五章買回作業之規定。
第124-6條
銷售機構應於客戶完成TISA帳戶開立後之次一營業日下午五時前,操作「檔案資料上傳」交易或以傳檔方式,將客戶非TISA帳戶好享退專案及退休準備平台專案基金全數轉至TISA帳戶之調整交易明細資料通知本公司,不適用第一百二十三條之規定。
本公司接獲第一項通知後,於日結前調整客戶交易明細資料。
第124-7條
銷售機構於本公司完成客戶本人之TISA帳戶及非TISA帳戶間之交易明細調整後,應核對其客戶帳戶間之異動情形;發現不符時,應即時查明原因,並依前條規定重新上傳正確之客戶調整明細資料。
第124-8條
客戶以其對銷售機構申購境內基金所生之權利,與金融機構成立信託關係,銷售機構向本公司申請辦理境內基金交易明細調整時,應於撥轉當日下午五時前,操作「檔案資料上傳」交易或以傳檔方式,將客戶與金融機構之信託明細資料通知本公司。
本公司接獲前項通知後,即辦理客戶交易明細調整作業。
銷售機構應於本公司完成前項明細調整後次一營業日,核對其客戶交易明細異動情形。發現不符時,應即時查明原因,並依第一項規定重新上傳正確之明細資料。
前三項規定,於客戶與金融機構之信託關係消滅,銷售機構向本公司申請辦理境內基金交易明細調整時,準用之。
第三節 作業服務費及手續費處理
第125條
銷售機構每月初得操作「境內基金應付作業服務費金額查詢」交易,查詢或列印「銷售機構作業服務費清單」,核對前月份應付本公司作業服務費金額及明細資料。
第126條
銷售機構委託本公司辦理款項收付者,境內基金機構及銷售機構每月初得操作「境內基金手續費金額查詢」及「境內基金申購手續費分配金額查詢」交易,查詢或列印「銷售機構申購手續費對帳單」及「境內基金申購手續費分配明細表」,核對前月份申購手續費金額、手續費分配金額及明細資料。
第127條
本公司每月初就作業服務費金額之發票及應扣取補充保費金額函知銷售機構,並將應扣取之補充保費併同扣除作業服務費及匯費後之申購手續費,匯入境內基金機構及銷售機構留存之款項帳戶。
第十二章 異常處理作業
第一節 銷售機構交易資料更正
第128條
銷售機構自行辦理款項收付者,銷售機構於本平台受理基金下單收單截止時間後,欲更正當日申購、買回及轉換交易時,需取得境內基金機構之同意,由銷售機構及境內基金機構分別填具下列書件於下午五時前先行以傳真方式向本公司提出申請,並於次一營業日補送書件正本至本公司:
一、銷售機構填具「交易更正申請書」,並簽蓋原留印鑑。
二、境內基金機構填具同意銷售機構更改交易資料之「交易更正同意書」,並簽蓋原留印鑑。
銷售機構委託本公司辦理款項收付者,銷售機構欲更正當日經本公司完成交易資料及匯入款項資料比對作業之交易時,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下午三時前更正者,銷售機構填具「交易更正申請書」,並簽蓋原留印鑑後,先行以傳真方式向本公司提出申請,並於次一營業日補送書件正本至本公司。
二、下午三時後更正者,欲更正當日之買回、轉換資料及不涉及款項異動之申購資料者,由銷售機構及境內基金機構依前項規定辦理。
第129條
本公司審核交易更正相關文件無誤後,即通知銷售機構辦理交易資料更正作業。
第130條
銷售機構於接獲本公司通知後,操作「境內基金申購資料維護」、「境內基金買回資料維護」或「境內基金轉換資料維護」交易,經其主管覆核後取消原申購、買回或轉換交易,並經確認後重新輸入正確申購、買回或轉換相關資料。
本公司依前項銷售機構輸入之資料辦理後續作業完成後,通知境內基金機構。
第131條
境內基金機構於接獲本公司通知後,操作「境內基金下單資料查詢」交易,查詢或列印「境內基金下單彙總表」,確認資料無誤後,辦理申購、買回及轉換相關作業。
第132條
境內基金機構欲取消交易確認前之銷售機構交易申請資料時,應操作「境內基金下單失敗交易取消」交易,將下單日期、下單編號等通知本公司,並得操作「境內基金下單資料查詢」交易,查詢或列印「境內基金下單彙總表」確認交易申請資料已取消。
第二節 境內基金機構交易確認資料更正
第133條
境內基金機構於本公司已完成單位數或款項分配作業後,欲更正交易確認資料者,需取得銷售機構之同意,由境內基金機構及銷售機構分別填具下列書件,於下午五時前先行以傳真方式向本公司提出申請,並於次一營業日補送書件正本至本公司:
一、境內基金機構填具「交易確認更正申請書」,並簽蓋原留印鑑。
二、銷售機構填具同意境內基金機構更改交易確認資料之「交易確認更正同意書」,並簽蓋原留印鑑。
第134條
本公司審核交易確認更正相關文件無誤後,即通知境內基金機構辦理交易確認資料更正作業。
第135條
境內基金機構於接獲本公司通知後,依下列方式辦理交易確認資料更正作業:
一、境內基金機構更正當日輸入之交易確認資料者,應操作「境內基金申購交易確認」、「境內基金買回交易確認」、「境內基金轉換交易確認」、「境內基金配息資料通知」或「境內基金配息再投資資料通知」交易,重新輸入正確申購、買回、轉換或收益分配相關資料。
二、境內基金機構更正非當日輸入之交易確認資料者,應操作「境內基金申購交易確認更正」、「境內基金買回交易確認更正」、「境內基金轉換交易確認更正」、「境內基金配息更正」或「境內基金配息再投資更正」交易,更正申購、買回、轉換或收益分配相關資料。
第136條
銷售機構於接獲本公司通知後,依下列方式辦理查詢作業:
一、境內基金機構更正當日輸入之交易確認資料者,銷售機構應操作「境內基金申購單位數分配資料查詢」、「境內基金買回款項分配查詢」、「境內基金轉換單位數分配資料查詢」、「境內基金配息款項分配查詢」或「境內基金配息再投資單位數分配資料查詢」交易,查詢申購、買回、轉換或收益分配之分配明細資料。
二、境內基金機構更正非當日輸入之交易確認資料者,銷售機構應操作「境內基金申購交易確認更正查詢」、「境內基金買回交易確認更正查詢」、「境內基金轉換交易確認更正查詢」、「境內基金配息更正查詢」或「境內基金配息再投資更正查詢」交易,查詢更正後之申購、買回、轉換或收益分配之分配明細資料。
第三節 銷售機構及境內基金機構其他資料更正
第137條
境內基金機構或銷售機構欲更正或調整基金基本資料、單位數或淨值補償等款項資料時,應填具「其他異常處理作業申請書」,並簽蓋原留印鑑後,向本公司提出申請。
境內基金機構辦理前項申請涉及調整銷售機構客戶款項者,需先取得銷售機構同意,由銷售機構填具「其他異常處理作業同意書」,並簽蓋原留印鑑。
境內基金機構或銷售機構得於下午五時前,先行將前二項申請書或同意書以傳真方式向本公司提出申請,並於次一營業日補送書件正本至本公司。
第138條
本公司審核其他異常處理作業相關文件無誤後,即辦理相關更正或調整作業,並於作業完成後通知境內基金機構或銷售機構。
銷售機構委託本公司辦理款項收付者,本公司於款項匯入本公司款項收付專戶後,依款項分配原則,將該款項匯入銷售機構客戶留存之買回款項帳戶,相關匯費由境內基金機構或銷售機構負擔。
前項客戶類別如屬證券商OSU專戶或交割專戶客戶分戶帳者,本公司將前項款項匯入其留存專戶之款項帳戶。
第四節 春節假期前一營業日下午收單之基金交易資料輸入及款項處理
第139條
銷售機構於受理客戶下午收單之境內基金交易申請時,審核其申請資料無誤後,於當日下午一時三十分前,操作「境內基金申購申請」、「境內基金買回申請」及「境內基金轉換申請」交易,將相關交易資料通知本公司。
前項申請資料屬銷售機構委託本公司辦理款項收付之單筆扣款申購者,銷售機構應於當日中午十二時前,操作「境內基金申購申請」交易(繳款類別:扣款),將相關交易資料通知本公司。
第140條
銷售機構委託本公司辦理款項收付者,銷售機構依下列程序辦理下午收單之基金款項收付作業:
一、銷售機構客戶以單筆匯款申購者,銷售機構應通知客戶於下午一時三十分前,將包含申購手續費之申購款項匯入本公司開設於款項收付機構之款項收付專戶,並須確認客戶之申購款項為本人匯出或由其本人帳戶匯出。
二、銷售機構客戶以單筆扣款申購者,銷售機構應通知客戶於中午十二時前,將包含申購手續費之申購款項存入於扣款行開設之款項帳戶。
第141條
本公司將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二項銷售機構通知之申購資料與款項收付機構通知之款項匯入資料,於下午一時三十分前辦理比對,其匯入款項足以支付包含申購手續費之申購款項者,即為比對完成,若客戶之申購款項於下午一時三十分後匯入款項收付專戶者,本公司將於次一營業日與申購資料進行比對。
第142條
境內基金機構得於當日下午二時後,操作「境內基金下單資料查詢」交易,查詢或列印依銷售機構別彙整之「境內基金下單彙總表」,確認交易資料無誤。
境內基金機構應於當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前,操作「境內基金下單回覆」交易,通知本公司。
第143條
銷售機構委託本公司辦理款項收付者,本公司於接獲境內基金機構「境內基金下單回覆」交易通知後,於次一營業日將應付境內基金機構之申購款項依基金別匯入各境內基金機構指定之基金保管機構帳戶。
第143-1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委託本公司辦理境內基金集中清算業務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有關第六條、第九條、第十條、第七十九條、第八十九條、第九十二條「境內基金基本資料維護」、第九十八條、第一百零五條等交易,應改於集中清算平台操作。
二、有關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六十三條第二項、第七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境內基金下單回覆」等交易之作業,應依本公司境內基金集中清算配合事項相關規定,於集中清算平台核對各下單彙總表,無須操作本要點之交易。
三、有關第五十六條、第六十五條、第七十六條、第八十一條、第八十六條、第九十二條、第一百條之交易確認通知及更正作業,應依本公司境內基金集中清算配合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第143-2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委託本公司辦理境內基金集中清算業務者,本公司依下列規定辦理本平台之境內基金款項收付作業:
一、有關申購款項,本公司應於申購日當日(基金為上午收單者)及申購日次一營業日(基金為下午收單者),彙總應付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申購款項,匯入集中清算平台本公司指定之款項帳戶後,依本公司境內基金集中清算配合事項之規定辦理,不適用第五十五條、第一百四十三條之規定。
二、有關買回、配息、清算款項,由集中清算平台本公司指定之款項帳戶匯入本平台本公司指定之款項帳戶。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第六十八條、第八十四條、第一百零三條之規定辦理者,不在此限。
第十三章 附則
第144條
銷售機構委託本公司辦理款項收付者,因約定帳戶餘額不足、資訊系統服務中斷、電信中斷及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致申購款項未於基金收單截止時間前轉入本公司款項收付專戶者,本公司不辦理該筆申購交易。客戶因前揭事由所致之遲延或損失,銷售機構不得向本公司請求損害賠償。
第145條
天然災害侵襲、公職人員選舉或其他不可抗力事故發生時,本公司得以台北市政府宣佈停止上班為準據,通知銷售機構或境內基金機構調整境內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作業時程。
第146條
境內基金機構及銷售機構得操作「境內基金交易狀況查詢」、「境內基金收益分配狀況查詢」及「境內基金清算合併通知狀況查詢」交易,查詢申購、買回、轉換、收益分配、清算及合併等交易進度;並得操作「境內基金資料查詢」、「境內基金淨值查詢」、「申購手續費分配比率查詢」等交易,查詢客戶及其銷售之境內基金相關資料。
第147條
本公司依境內基金機構提供之單位數小數位數,辦理申購、轉換、配息再投資、合併等基金單位數分配作業,如有剩餘之畸零單位數,則依被捨去單位數大小順序分配,相同者採隨機方式辦理。
本公司辦理買回、配息、清算等款項分配作業,新臺幣及日圓計算至元為止,其它幣別則計算至分為止,如有剩餘之畸零金額,則依被捨去款項大小順序分配,相同者採隨機方式辦理。
第148條
本公司辦理本要點之各項作業,依本公司境內基金交易平台收費標準計收費用。
第148-1條
銷售機構違反本要點規定者,本公司得通知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本公司得視情節輕重陳報主管機關。
第149條
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及本公司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