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境內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作業要點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7月24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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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內基金機構於本公司已完成單位數或款項分配作業後,欲更正交易確認資料者,需取得銷售機構之同意,由境內基金機構及銷售機構分別填具下列書件,於下午五時前先行以傳真方式向本公司提出申請,並於次一營業日補送書件正本至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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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境內基金機構填具「交易確認更正申請書」,並簽蓋原留印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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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銷售機構填具同意境內基金機構更改交易確認資料之「交易確認更正同意書」,並簽蓋原留印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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