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境內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作業要點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7月24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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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機構終止辦理境內基金之募集及銷售業務,且將該項業務轉由其他銷售機構辦理時,應於移轉基準日七個營業日前,檢具主管機關核准函及向境內基金機構辦理帳戶移轉申請文件等相關資料函知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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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受讓業務之銷售機構應於移轉基準日前,檢具新舊帳號對照媒體檔案通知本公司辦理客戶資料移轉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