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境內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作業要點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7月24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
銷售機構因分公司停業或終止營業,將境內基金相關作業轉由其他分公司辦理時,應於停業或終止營業基準日七個營業日前,檢具主管機關核准函函知本公司,並於基準日前提供新舊帳號對照媒體檔案予本公司辦理客戶資料調整作業。
|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境內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作業要點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7月24日 |
| 沿革資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