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境內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作業要點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7月24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
基金配息來源屬應扣取補充保費之所得者,銷售機構應依第八十一條第四項本公司編製之客戶名單,向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查詢確認應扣取補充保費之客戶名單,並於境內基金機構收益分配預估發放日前一營業日下午五時前通知本公司。
|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境內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作業要點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7月24日 |
| 沿革資訊 |